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20〕417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19195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8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7時8分許,被告人董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遼B****5號牌中型自卸貨車沿**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線與**路交叉路口南路段(瓦房店市**鄉(xiāng))時,與前方同方向?qū)O某甲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載乘金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金某某當場死亡,孫某甲受傷,肇事后董某某駕車逃逸。董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甲、金某某無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前科查詢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乙、孫某甲、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妮
檢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于居住地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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