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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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檢一部刑訴〔2021〕Z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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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9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縣**鎮(zhèn)**村**董,現(xiàn)住湖北省孝昌縣**桃園**棟**單元**號。因犯詐騙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湖北省??悼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0年3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6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2011969********,漢族,初中肄業(yè),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孝昌縣**鎮(zhèn)**村**灣。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搶劫、盜竊罪,于1997年5月28日被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12年8月8日刑滿釋放;因犯持有假幣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安微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6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9月17日7時許,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駕駛大眾轎車行駛至廣安市前鋒區(qū)代市鎮(zhèn)長五村秦某某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處,二人以賣銅線為由,在銷售銅線的過程中,采用調包的方式將銅線調換為事先準備好的泥土賣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幣1600元。
2.2020年9月16日8時許,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駕駛大眾轎車行駛至廣安市岳池縣九龍鎮(zhèn)銀城東路18號楊某某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處,二人以賣銅線為由,在銷售銅線的過程中,采用調包的方式將銅線調換為事先準備好的泥土賣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1200元。
3.2020年9月18日10點許,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駕駛大眾轎車行駛至廣安市武勝縣沿口鎮(zhèn)幸福路100號、102號陳某某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處,二人以賣銅線為由,在銷售銅線的過程中,采用調包的方式將銅線調換為事先準備好的泥土賣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27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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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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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岳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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