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東檢一部刑訴〔2020〕412號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121990********,漢族,大專文化,臨沂市河東區(qū)人,無業(yè),住河東區(qū)**街道**花園**號樓**單元**室。因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虛構借款償還房貸、賣房后歸還借款的事實,分別騙取翟某某、伊某某現(xiàn)金各20萬元,用于償還賭博債務及網絡賭博,揮霍后逃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翟某某、伊某某的陳述;證人馬某某、葛某等人的證言。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廣棟
檢察官助理:劉曉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現(xiàn)押山東省臨沭縣看守所;
2、卷宗二冊_;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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