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刑檢刑訴〔2020〕555號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8197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鄉(xiāng)**組**號。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葛某某飲酒后回家休息。當晚其駕駛蘇H7****小型普通客車接朋友夏某某準備一起進城。至20時40分當其駕車行駛至淮安區(qū)運東閘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117.0mg/100ml。2020年4月9日,經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葛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34.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的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葛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官:陳友東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件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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