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崇檢刑一刑訴〔2020〕511號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41973********,漢族,高中文化,住本市崇川區(qū)**邸**幢,南通**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曾因賭博,于2008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三千元;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3年1月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56左右,被告人葛某某酒后從本市崇川區(qū)城山路老灶頭飯店駕駛蘇F9****小型轎車經通啟路高架行駛至通京大道青年路隧道時,被交警查獲。經抽血檢驗,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醉駕車輛照片等物證;?
2.被告人葛某某的身份證明材料、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及查詢結果、發(fā)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行車軌跡查詢結果等書證;
3.?證人錢某某證言;
4.被告人葛某某供述;?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任亮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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