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平檢一部刑訴〔2021〕403號
被告人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6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陽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平陽縣**鎮(zhèn)**路。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9月3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7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2月16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蕭某某飲酒后駕駛浙******號小型轎車行經平陽縣蕭江鎮(zhèn)大同路105號前路段時,與許某某駕駛的浙******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刮擦,造成對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被告人蕭某某明知對方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認定,被告人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蕭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9mg/100ml,達醉酒程度。
案發(fā)后,被告人蕭某某已賠償許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
2.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的證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過;?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溫州東海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蕭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榮毅
檢察官助理??林珊珊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平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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