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芷檢刑檢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莫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8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鎮(zhèn)**路**號,住芷江侗族自治縣**鎮(zhèn)**街**號。因犯搶劫罪,2009年3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2017年5月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3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9月27被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綽號榮榮),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7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鎮(zhèn)**巷**號,住芷江侗族自治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曾四次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分別為2008年10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2013年1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14年7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8年2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19年4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9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莫琳、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縣芷江鎮(zhèn)盛世佳園小區(qū)14棟2單元樓下將一個重約0.1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販賣給被告人莫琳,得毒資人民幣150元。
2020年9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莫琳在芷江侗族自治縣**鎮(zhèn)**街**號自己家中將一個重約1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販賣給被告人劉某某,得毒資人民幣900元。當日,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莫琳抓獲,并從莫琳身上搜出六個毒品零包疑似物,經(jīng)稱量,凈重0.32克,經(jīng)鑒定,均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莫琳、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4.指認現(xiàn)場、辨認、提取、毒品稱量等筆錄及照片;
5.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琳、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琳、劉某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莫琳、劉某某均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莫琳、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莫琳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祖南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琳、劉某某現(xiàn)羈押在芷江侗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3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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