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龍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91****901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梧州市龍圩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2月9日21時許,梧州市公安局龍城派出所民警接報后出警至梧州市龍圩區(qū)**鎮(zhèn)**村**村一小賣部查處聚眾賭博。當公安民警準備將涉嫌參賭的違法人員莫某甲等人帶離現(xiàn)場時,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覃某某(后二人均已被判刑)伙同他人阻撓執(zhí)法車輛離開,要求公安民警釋放參賭人員,并使用木棍、磚頭打砸車輛、強行拉開車門搶人,致使公安民警被迫將五名參賭人員釋放,并造成車輛受損的后果。經(jīng)鑒定被損壞的車輛的損失鑒定金額為人民幣1427元。
2019年11月20日,莫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莫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梧州市龍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漢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現(xiàn)羈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隨文移送案卷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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