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02197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梧州市萬某某**路**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莫某某進入到梧州市萬某某**路**巷**號被害人黎某某家中,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300元、一套價值人民幣6980元的《傳世佳作-清明上河園》純銀仿印郵票套裝、若干紀念幣、阿膠、花旗參等物品,后莫某某將該套純銀仿印郵票在萬某某**路**珠寶店出售給謝某某(另案處理)。上述被盜純銀仿印郵票已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黎某某。
二、2020年3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莫某某進入到梧州市萬某某**路**巷**號被害人蘇某某家中,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400元、一臺價值人民幣65元的華為牌暢享5手機、一臺價值人民幣93元的華為牌Mate7手機、首飾等物品。上述被盜兩臺華為手機、首飾和現(xiàn)金人民幣335元已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蘇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淑嫻
檢察官助理?張??華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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