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龍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9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梧州市龍圩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桂DR****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梧州市龍圩區(qū)新地鎮(zhèn)新地中學門口路段時撞向新地鎮(zhèn)新地中學的大門,造成大門損壞的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離現(xiàn)場。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莫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76.1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梧州市龍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靜????????????
?????2020年3月23日
?????
附:1.被告人莫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谖嘀菔旋堐讌^(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577743****。
????2.隨文移送案卷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