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湛檢公二刑訴〔2017〕62號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03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路**號,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11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路**號**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某、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17年7月28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霞山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7年10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霞山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17年12月8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與被告人陳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區(qū)商議好從湛江霞山到徐聞交接毒品,隨后陳某某駕駛其粵G牌豐田小汽車先出發(fā)去徐聞取毒品,之后被告人莫某某駕駛其粵G牌日產小汽車去徐聞與陳某某會合接毒品。當天18時許,莫某某、陳某某各自駕自己的小汽車在徐聞縣城一農貿市場附近會合,陳某某將其小汽車后座已放有2袋毒品共12塊海洛因的情況告知莫某某,然后將其小汽車交給莫某某駕駛,而莫某某將自己的小汽車交給陳某某駕駛。隨后,莫某某、陳某某駕車配合運輸毒品從徐聞縣城返回湛江霞山,陳某某駕車在前面探路望風以防被警察查獲,莫某某駕裝有毒品的車跟在后面。當晚9時許,陳某某駕車返回到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大道南人大招待所停車場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當晚9時許,莫某某駕車將海洛因運輸回湛江市霞山區(qū)并將海洛因拿上其租住的**路**號**房,隨后被民警抓獲并扣押毒品海洛因2袋共12塊,凈重4219.99克,經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2塊毒品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海洛因等;
2.書證:通話記錄等:
3.證人證言:證人梁某某的證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莫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等;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相關視頻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陳某某共同運輸毒品海洛因4219.9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莫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晉怡
2017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陳某某羈押于霞山區(qū)看守所。
2.偵查案卷7冊、光盤12張;檢察卷宗1冊。
3.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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