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荊沙檢開刑訴〔2019〕35號
被告人榮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11971********,漢族,小學文化,**店**。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鎮(zhèn)**村**組,住荊州市荊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路**。2015年8月因容留他人賣淫被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荊州市公安局荊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榮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經依法批準,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至7月2日,被告人榮某某在荊州市荊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路,其所經營**店內,容留他人賣淫,并按照每次賣淫性服務的方式不同,分別提成30元或50元。期間,榮某某收取任某某的賣淫提成4次,共計160元;收取張某某賣淫提成2次,共計80元。同年7月2日22時許,民警巡邏至該店內檢查時,當場查獲了榮某某、賣淫女任某某、張某某及嫖客兩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扣押決定書、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楊某甲、楊某乙、任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檢查筆錄、辨認筆錄;4.現場指認照片;5.被告人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榮某某容留2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榮某某認罪認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榮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 軍
陳元菊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榮某某現羈押于荊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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