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訴刑訴〔2020〕226號
被告人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51993********,漢族,中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建湖縣,住建湖縣**街道**小區(qū)**號樓**室。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經(jīng)建湖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24日由建湖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建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茆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茆某某通過“轉轉”(網(wǎng)絡銷售平臺)以680元的價格向賣家“鸚明神鵡招代理”(另案處理)購買一只綠和尚鸚鵡,飼養(yǎng)在建湖縣**街道**小區(qū)**號樓**室家中陽臺。經(jīng)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茆某某購買的鸚鵡為和尚鸚鵡,被列入CITES公約(2019版)附錄Ⅱ,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建湖縣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移交清單,證明扣押被告人茆某某購買的綠和尚鸚鵡,移交建湖林業(yè)站。
2.被告人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茆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案底查詢單,證明被告人茆某某無前科劣跡。
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茆某某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茆某某提供的手機截圖,證明被告人茆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轉轉”網(wǎng)以680元向“鸚明神鵡招代理”購買一只綠和尚鸚鵡,并通過韻達快遞郵寄至家中。
3.被告人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茆某某明知和尚鸚鵡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仍在2019年12月29日通過“轉轉”網(wǎng)絡平臺花費680元購買了一只綠和尚鸚鵡,放在自家陽臺上飼養(yǎng)直至被查獲。
4.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鑒定書,證明被告人茆某某通過網(wǎng)絡購買的動物經(jīng)鑒定為和尚鸚鵡,被列入CITES公約(2019版)附錄Ⅱ。
5.建湖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證明在被告人茆某某家中搜查出六只鸚鵡,包括一只綠和尚鸚鵡、五只虎皮鸚鵡。
本院認為,被告人茆某某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尚鸚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茆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茆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卞剛
??檢察官助理:何薇楓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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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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