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泌檢刑刑訴〔2018〕352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9********261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鎮(zhèn)****村****號*戶,現(xiàn)住泌陽縣***廠。2009年因犯出售假幣罪被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焉耆縣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泌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被泌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3月14日泌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接泌水派出所轉(zhuǎn)警,稱2018年3月13日下午17時30分許,在泌陽縣***業(yè)的生產(chǎn)車間內(nèi)工人袁某某在操作施膠機時被施膠機卷入機器內(nèi)導致死亡。經(jīng)調(diào)查,泌陽縣***業(yè)未給工人配備工作服、安全帽等防護設備,未對工人進行相應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并且未配備專職安全員,存在嚴重的安全管理漏洞,***業(yè)的廠長范某某未切實履行管理職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書證;4、現(xiàn)場勘查筆錄;5、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泌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蘭芳
趙新太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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