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范遠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621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路。因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華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1日被華鎣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華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遠標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范遠標在任華鎣市**有限公司招商經理期間,在負責該公司商鋪招租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guī)私自收取商戶鄧某某、呂某某、劉某某、江某某、王某甲租賃門市的保證金、租金、管理費等共計258183元,并將上述款項用于賭博、個人消費以及還賬,后被告人范遠標的上述行為被公司發(fā)現(xiàn)并被要求返還相關款項,范遠標于2018年5月19日向公司退還20000元后逃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劉某某、王某甲、鄧某某、呂某某等人商鋪租賃合同,范遠標的勞動合同書、入職表、工資條、招商提成等,王某甲、江某某、胡某某、范遠標、鄧某某、呂某某、王某乙等人自述材料,華鎣市**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報案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收據(jù)等,王某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范遠標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信息及交易記錄,鄧某某手機銀行及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復印件,江某某銀行卡復印件、交易短信、收條,呂某某手機銀行及微信轉賬記錄,胡某某微信交易記錄,劉某某手機銀行轉賬記錄,劉某乙提供的委托書、電子回單、民事調解書等,華鎣市**服飾店登記信息,華鎣市**有限公司企業(yè)登記信息、范遠標前科材料,胡某某在中國銀行的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鄧某某財產查詢情況,王某甲、劉某某、呂某某等人銀行賬戶提取筆錄,違法犯罪人員查詢表,在逃人員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劉某乙、王某乙、鄧某某、胡某某、江某某、呂某某、劉某某、王某甲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范遠標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鄧某某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遠標利用擔任公司招商經理的職務便利,多次私自收取商戶的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等款項并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達258183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遠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范遠標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范遠標多次實施職務侵占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范遠標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范遠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饒江琴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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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范遠標現(xiàn)羈押于華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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