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萬檢刑刑訴〔2020〕560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1121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縣**鎮(zhèn)**村**路**巷**號,現住址山西省文水縣**鎮(zhèn)**村**路**巷**號。2016年6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7年4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4月16日被刑滿釋放。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于當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4時50分許,被告人范某某在太原市萬柏林區(qū)**街**茶座**樓**號,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備,將其放在舞臺旁邊凳子上的咖啡色挎包盜走進入廁所內,被告人將挎包打開,包里放有被害人王某某的oppoA7手機一部(鑒定價格630元)、鑰匙一串、1300元現金,被告人將1300元人民幣現金盜走,其余物品丟棄。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廁所內發(fā)現其挎包及手機。作案后,被告人將贓款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基本情況調查表、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盜竊現場視頻截圖、指認現場照片、贓物照片、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報案材料及詢問筆錄等;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范某某的訊問筆錄;4.?鑒定意見:被盜手機的鑒定價格等;5.?視聽資料: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范某某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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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亢獻華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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