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桃檢刑訴〔2020〕344號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94********,漢族,桃江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湖南省桃江縣,住**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桃江縣公安局重新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桃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當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與被害人彭某某系前男女朋友關系。2020年5月7日晚,被害人彭某某來到桃江縣桃花江鎮(zhèn)**酒吧門口找到被告人范某某后,雙方因瑣事發(fā)生言語沖突,進而被害人彭某某用腳朝被告人范某某的肚子踹了一腳,被告人范某某遂持凳子朝被害人彭某某的左眉部砸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彭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彭某某系外傷致左眉弓裂傷并血腫,左眼球挫傷,左眼眶內(nèi)側壁及下壁骨折,左上頜竇積液,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自動到桃江縣公安局投案。后被告人范某某與被害人彭某某達成了和解,賠償了被害人彭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48800元,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和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范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與被害人彭某某達成了和解,賠償了損失,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桃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明輝
檢察官助理唐俊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9164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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