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332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481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鄉(xiāng)**村,住北京市順義區(qū)**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駕駛大眾牌小型轎車(車牌號:魯N****Y)行駛至北京市順義區(qū)后沙峪地區(qū)鐵匠營東側天柱東路時,被民警查獲。經檢驗,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3.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茂葉
檢察官助理:秦??翔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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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現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3冊(含光盤2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換押手續(xù)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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