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杞檢一部刑訴〔2020〕447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號4102211980********,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住河南省杞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杞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杞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開封市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7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范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豫BJ5***的五征牌三輪汽車沿杞縣城郊鄉(xiāng)仁里寨村街里的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0.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三輪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孝玲
(院?。?/span>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诩抑?/span>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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