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諸檢公刑訴〔2020〕6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21980********,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戶籍地是山東省諸城市**鎮(zhèn)**村**號,現住諸城市**號樓**。2016年11月23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經本院批準,由諸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諸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7時許,被告人范某某駕駛魯******號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沿諸城市龍華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鎮(zhèn)三工加油站入口處右轉彎入加油站時,與順行的李某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經鑒定,李某某系鈍性物體作用于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抓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鑒定書、乙醇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3.現場勘驗筆錄;4.現場監(jiān)控視頻;5.證人臧某某的證言;6.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艷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現羈押于諸城市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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