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啟檢四部刑訴〔2020〕627號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6196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啟東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5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啟東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啟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7時45分許,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母親楊某某)沿江蘇省356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啟東市江寅線交叉路口時,與沿江寅線由南向北行駛通過該路口由陳某某駕駛的蘇FY?****號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范某某、楊某某受傷,楊某某經救治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啟東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范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4.啟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5.啟東市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錢興昌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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