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刑訴〔2020〕712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228196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英德市**鎮(zhèn)**村委會**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24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范某某飲酒后(血液酒精含量為156.9mg/100ml)駕駛一輛粵R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禤某某,沿佛山市南海區(qū)和順金逢路由和順金溪方向往和順逢涌橋方向行駛至和順金逢路灶崗村0030電燈桿對出路段時,碰撞同向前方由被害人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自行車尾部,造成車輛損壞、范某某、禤某某、楊某某受傷,其中楊某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12月2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楊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禤某某的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經事故認定,范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至2019年3月5日,范某某向楊某某家屬支付了喪葬費人民幣50000元和賠償款225000元,楊某某家屬對范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禤某某表示不追究范某某的賠償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禤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輝英
?????????檢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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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現被取保候審,現住廣東省英德市**鎮(zhèn)**村委會**組,聯(lián)系電話:186663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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