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1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鎮(zhèn)**村,現(xiàn)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方正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于2020年7月24日被樂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樂陵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291998********,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延壽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方正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于2020年7月24日被樂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樂陵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樂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共謀通過利用部分群眾迷信思想,以“東北出馬仙點香看事”為由給人看姻緣、提財運、化太歲等多種方式實施詐騙。
1.2019年9月期間,范某某、侯某某以為被害人戚某某及其母親、孩子破關、破太歲、立堂口、給“老仙”賠罪等理由詐騙戚某某38600余元。
2.2019年10月期間,范某某、侯某某以為被害人鞏某某請某某、為其兒子破關口、給“老仙”療傷等理由詐騙受害人鞏某某4900余元。
3.2019年11月期間,范某某、侯某某以為被害人宋某某解鎖、破關口為由,多次讓宋某某高價購買佛像、財神像等物品,在宋某某無力支付錢款后,又以“老仙”的名義恐嚇、威脅宋某某,詐騙宋某某55226元。
4.2019年12月期間,在宋某某的介紹下,范某某、侯某某以為被害人顧某某的弟弟看婚姻找對象、為顧某某孩子破關、為顧某某“立堂口”為由詐騙顧某某5200余元。
5.2020年4月期間,范某某、侯某某以為受害人趙某某父親破難關、消災為由,后威脅趙某某稱其得罪“老仙”需要賠罪為由詐騙趙某某4908元。
6.2020年4月期間,范某某、侯某某以為被害人史某某看姻緣、作法為史某某“斬桃花”、辦“和合”、稱史某某身上有屈死鬼需要送走屈死鬼、稱史某某得罪“老仙”需要賠罪為由,詐騙其錢財21646元,在史某某無力支付錢款后,逼迫史某某抵押金銀首飾等物品,經(jīng)鑒定,金首飾價值為8824.4元,合計詐騙史某某30470.4元。
7.2020年4月期間,范某某、侯某某以為被害人王某某看婚姻、請某某、為王某某送屈死鬼、供奉“老仙”、替王某某“扎小人”等理由詐騙王某某錢財,在王某某無力支付后,又讓其通過貸款及變賣金銀首飾的方式交付錢款23180元,后又要求王某某用三部手機抵押的方式償還,經(jīng)鑒定,抵押的三部手機價值14487元,合計詐騙王某某37667元。
綜上,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共實施詐騙7起,詐騙金額共計176900余元。2020年7月24日,范某某、侯某某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方正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的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佛像等物證;2.戶籍信息等書證;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德州市價格事務所所作的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鑒定意見;7.樂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現(xiàn)場指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陵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浩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侯某某現(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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