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2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樹市,住吉林市**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22時30分許,酒后駕駛吉A****3號雪弗萊轎車,沿深圳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诼仿房谟肄D彎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吉林市鳴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苗某某靜脈血液中檢測出酒精含量為194.5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提起及抓捕經過、苗某某住人口基本信息詳細信息、酒精含量呼吸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檔案、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公安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網上對比工作紀錄、交警工作紀實;2.?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吉林市公安鳴正司法鑒定中心技術檢驗報告;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同步訊問錄像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苗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及“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2-3個月拘役,并處3000元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玉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1186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4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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