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苑某甲,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231966********,漢族,群眾,小學文化,務農,戶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區(qū)**鎮(zhèn)**村。2016年3月21日因犯尋釁滋事被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10月24日被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保定市徐某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苑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8日上午,**村村民韓某某家中辦喪,被告人苑某甲到韓某某家房頂上鬧事、罵街,并將房頂?shù)拇u扔到韓某某家的院里;
二、2019年8月,被告人苑某甲在本村大街上辱罵被害人胡某并拽住胡某的胳膊,后持木棍對胡某進行追逐;
三、2019年9月,被告人苑某甲在本村大街上辱罵被害人苑某乙;
四、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苑某甲酒后在本村大街上無故攔截過往車輛,被害人梁某某對其進行勸阻,苑某甲辱罵梁某某;
五、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苑某甲酒后到本村村委會,在正在召開的全村黨員大會會場上辱罵他人,擾亂會場秩序;
六、2018年至今,被告人苑某甲多次在自家胡同里和**村大街上罵街,擾亂村民正常生活秩序;
七、2018年以來,被告人苑某甲多次到**村委會內罵街,無理取鬧,擾亂了**村委會正常的工作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苑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書證;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苑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苑某甲追逐、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曹金耀
(院?。?/span>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保定市徐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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