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訴〔2020〕246號
被告人蘇鵝,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02198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現(xiàn)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鎮(zhèn)**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7年10月9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4日被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罰款五十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區(qū)戒毒三個月。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審;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1日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經(jīng)我院批準,同年7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匯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鵝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19日1時許,被告人蘇鵝在遵義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大樓15樓胃腸科二病區(qū)1528號病房里,趁在病房內照顧親人的被害人楊某某、方某某熟睡之機,分別盜竊楊某某、方某某各一部oppo牌手機。當天蘇鵝從遵義市乘車到重慶市后,在沙坪壩區(qū)將手機以800元的價格出售。?
2、2020年4月6日14時許,被告人蘇鵝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街道**街**宿舍**號樓**室內,趁被害人萬某某熟睡之機,盜竊其放在床上的一部華為mate30手機。經(jīng)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600元。案發(fā)后,民警從蘇鵝處扣押該手機并發(fā)還萬某某。?
3、2020年4月12日9時許,被告人蘇鵝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路**號**室內,趁被害人劉某某、侯某某熟睡之機,盜竊劉某某一部華為榮耀10手機、盜竊侯某某一部vivo手機。后蘇鵝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元的價格將兩部手機出售。?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的涉案手機;2、書證: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姚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楊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蘇鵝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人身搜查筆錄;8、視聽資料:光碟3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鵝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蘇鵝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建議判處被告人蘇鵝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仁華
???????????????????????????????????????????????檢察官助理?楊成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9月22日
??????????????????????????????????????????????????
附件:1.被告人被告人蘇鵝現(xiàn)羈押于遵義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碟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