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薌檢公刑訴〔2019〕314號
被告人蘇某甲(曾用名蘇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326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陽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江西省弋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05年6月4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2013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被害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蘇某甲系幫被害人周某某打理建筑工地防水工程的員工。2019年3月16晚上,被告人蘇某甲同被害人周某某等一起到漳州市薌城區(qū)**街一按摩店按摩,次日凌晨被害人周某某先行離開引起被告人蘇某甲不滿。2019年3月17下午,被告人蘇某甲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薌城區(qū)**路**小區(qū)家中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賠償金,后被害人周某某被迫通過微信轉賬付給被告人蘇某甲人民幣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袁某甲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蘇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蘇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方法勒索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張志山
代理檢察員:陳莉華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蘇某甲現(xiàn)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訴卷宗壹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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