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刑刑訴〔2020〕119號
被告人蘇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21969********,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湖南省沅陵縣人,住沅陵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沅陵縣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沅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因被告人蘇某甲發(fā)現其女蘇某乙被肖某甲(另案處理)強奸,后蘇某甲以及其父親蘇某乙、妹妹蘇某丙等家屬前往肖某甲家中協商,因雙方協商未果,蘇某甲出于氣憤用洗衣服的木棒將肖某甲左小腿處打傷。經鑒定:被害人肖某甲系被鈍性物體作用致傷,造成左脛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蘇某甲目前無精神病,實施危害行為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蘇某甲經沅陵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疾病診斷書、證明等書證;
2.?證人肖某乙、楊某某、蘇某乙、蘇小蘭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肖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蘇某甲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顏丹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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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蘇某甲現取保在家候審;
???????2.公安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證人(鑒定人)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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