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皮縣院一部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蘇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9198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獻縣,住獻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南皮公安局逮捕,無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蘇某甲涉嫌搶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蘇某甲駕駛摩托車與蘇某乙(在逃),行駛到南皮縣境內(nèi),蘇某甲駕著摩托車貼近正騎著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齊某某后,坐在摩托車后面的蘇某乙伸手去拽被害人齊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黃金項鏈,齊某某發(fā)覺并抬起左手與蘇某乙撕扯,最終項鏈被蘇某乙拽斷后掉落在地上,齊某某拽倒在地。蘇某乙讓蘇某甲停下摩托車后,蘇某乙從摩托上下來,將地上的項鏈撿起。隨后被告人蘇某甲騎摩托車帶著蘇某乙逃離現(xiàn)場,在逃跑過程中被南皮縣公安局民警盤查時蘇某乙跳摩托車逃走,被告人蘇某甲被抓獲。后經(jīng)南皮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條黃金項鏈的評估價格為28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逮捕證;提取筆錄;**公司證明;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信;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南皮縣公安局出具的逃跑路線及偵查抓獲說明、作案路線情況、逃跑路線平面示意圖;抓獲證明;被告人蘇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葉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南皮縣公安局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南皮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書;辨認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蘇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同案犯蘇某乙駕駛機動車,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秀芳
檢察官助理:王貴賓
(院?。?/span>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蘇某甲現(xiàn)在羈押在南皮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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