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訴刑訴〔2019〕370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30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四川省達州市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渠縣公安局抓獲并臨時寄押在渠縣看守所,2018年9月1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民警帶離出所。于2018年9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4月1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5月7日12時許,被告人蘇某某伙同雷某某、張某甲、楊某某、張某乙(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后,利用工作之便在福州市晉安區(qū)**內將其負責敷設的電纜剩余部分進行分割,并藏匿在身上運出工地后賣給他人,被盜的是南平太陽牌FSY-WDZB-YJY-4*150+1*70型電纜37米。
2.2018年5月8日6時許,被告人蘇某某伙同雷某某、張某甲、楊某某、張某乙等人采用同樣手段,在福州市晉安區(qū)**內盜竊電纜后賣給他人,被盜的是南平太陽牌FSY-WDZB-YJY-4*185+1*95型電纜45米。
3.2018年5月8日11時許,被告人蘇某某伙同雷某某、張某甲、楊某某、張某乙等人采用同樣手段,由被告人蘇某某在外負責望風,在福州市晉安區(qū)**內盜竊電纜,被盜的是南平太陽牌FSY-WDZB-YJY-4*185+1*95型電纜30米。
經鑒定,涉案三起被盜電纜的市場價格合計人民幣54550元,被告人蘇某某主動投案后對其實施盜竊的行為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電纜線的物證照片;
2.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到案經過、在逃人員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提取筆錄、指認照片、情況說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勞務協議、單位授權委托書、產品交接清單等書證材料;
3.證人韋某某、盧某某的證人證言;
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蘇某某及同案犯雷某某、張某甲等4人的供述與辯解;
6.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榕價認扣【2018】500號價格認定書;
7.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盜竊他人財物,價值達人民幣545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張中
檢察官助理:鄭定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被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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