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6251978********,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德保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蘇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17時50分許在惠陽區(qū)**鎮(zhèn)**樓**房內盜竊被害人蔣某某一部華為P30?Pro手機,其逃離現(xiàn)場后于8月17日20時許在深圳市**車站附近將被盜手機以500元人民幣賣給他人,現(xiàn)無法繳回。經鑒定:被盜華為P30Pro8+128g手機鑒定價值人民幣3012.38元。2020年8月16日19時51分許,被害人蔣某某發(fā)現(xiàn)被盜并報案。被告人蘇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0時許在廣東省東莞市拘留所門口被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蘇某某其對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到案經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麗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惠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建議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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