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Z3816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81199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普寧市**管理區(qū)**居委**村**隊**號。2019年6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9年12月26日釋放?,F(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2018年6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蘇某某與一名男子去到本市東坑鎮(zhèn)**村**勞務派遣公司拿身份證,接著進入里面房間上廁所。出來時,蘇某某將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Google牌手機(約價值1300元)盜走后與男子離開。后蘇某某將所盜手機交給黃某某使用。2018年6月29日,同事打電話告訴林某某盜竊其手機的人在大朗鎮(zhèn)**網(wǎng)吧上網(wǎng),林趕到該網(wǎng)吧將蘇某某、黃某某帶回**勞務派遣公司,在黃身上搜出其被盜的Google牌手機,并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將蘇某某、黃某某帶回派出所調(diào)查。后蘇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6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蘇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鎮(zhèn)**村**路**號**公司宿舍**房,進入里面盜走被害人范某某一部華為牌榮耀8X手機(手機殼內(nèi)有一張身份證,手機約價值535元)后離開。
3、2020年6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蘇某某去到本市寮步鎮(zhèn)**村**路**號**公司宿舍**房,進入里面盜走被害全某某一部雙卡的OPPO牌K1手機(約價值549元)后離開。
2020年6月16日10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本市寮步鎮(zhèn)**廠宿舍**房將被告人蘇某某抓獲,繳獲二張SIM手機卡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全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監(jiān)控視頻,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黃某某等證人的證言,?SIM手機卡等物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等書證,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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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許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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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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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三冊、檢察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í毴危?/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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