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靈檢刑訴〔2019〕175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322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川縣,住靈川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8月20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6日,被告人蘇某某在靈川縣靈田鎮(zhèn)***村委**村“***”(地名)自家的山場煉山,煉山過程中產(chǎn)生的火花、火子飄落在上方的土坡及桉樹林上,蘇某某離開山場后飄落在桉樹林內(nèi)未熄滅的火子引起燃燒引發(fā)森林火災。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該起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總面積為2.83公頃(42.5畝),被燒樹木主要為尾葉桉、杉木。經(jīng)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起火點為靈川縣靈田鎮(zhèn)**村委**村“***”山場,蘇某某煉山燒火堆上方20米處桉樹林邊緣;起火原因為有人在上述地點下方煉山,產(chǎn)生的火花飄落在上方的土坡和林地,引起燃燒,隨天氣變化,火焰向周圍山林蔓延導致此次火災的直接原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氣象證明等書證;
2.證人潘某某、秦某某、韓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李某丙的陳述;
4.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靈川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郝立印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靈川縣看守所;
2.證人名單、鑒定人名單各壹份及案卷材料壹冊隨案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