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城檢一刑訴〔2020〕460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200199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亞市**鎮(zhèn)**隊**號,現(xiàn)住原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2020年5月14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蘇某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從三亞市吉陽區(qū)216省道亞龍灣六盤路往三亞市區(qū)方向行駛,途經(jīng)三亞市吉陽區(qū)216省道亞龍灣出入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盤查,發(fā)現(xiàn)蘇某某疑似酒駕。執(zhí)勤民警隨后將蘇某某送至三亞市中醫(yī)院抽血,經(jīng)三亞市中醫(yī)院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所鑒定,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結果為18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二輪摩托車;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海威
檢察官助理:周玉鸞
書??記??員:韋莉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已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原籍,聯(lián)系電話188892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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