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泉院一部刑訴〔2020〕Z237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7221992********,漢族,專科畢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時34分左右,被告人蘇某某酒后駕駛蒙A*****號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玉泉區(qū)鄂爾多斯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鄂爾多斯大街與云中路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20.8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云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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