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蘄檢檢察一部刑訴〔2021〕15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6196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鎮(zhèn)**園**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蘄春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蘄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蘇某某與其朋友甘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蘄春縣漕河鎮(zhèn)梅家塘大橋附近一餐館內(nèi)吃飯并飲酒,酒后其駕駛鄂J****7號銀灰色別克牌商務車由南陽三路往紡織街方向行駛,8時20分許其行駛至百佳紅綠燈附近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測,蘇某某體內(nèi)血液樣本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6.6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甘某某的證言;3.鑒定意見;4.檢查筆錄;5.視聽資料;6.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06.61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錦鵬
檢察官助理:袁??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住址:蘄春縣**鎮(zhèn)**園**村,電話:186725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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