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424197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h,住云南省玉溪市通??h**鎮(zhèn)**村村委**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云南省通海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58936****。
本案由通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蘇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2月24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蘇某某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老玉通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老玉通公路河西衛(wèi)生院路段時,遇楊某某駕駛懸掛“云******”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車在道路中間發(fā)生碰撞,造成蘇某某、楊某某輕微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勘查完事故現(xiàn)場后,在通??h人民醫(yī)院找到受傷的被告人蘇某某,于當日20時48分,由醫(yī)務人員對其依法提取血液送檢。2020年02月28日玉溪明鏡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蘇某某血樣進行檢驗鑒定: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76.28mg/100mL,故被告人蘇某某駕車時已達醉酒狀態(tài)。通??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0年03月13日依法認定,被告人蘇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蘇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通??h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國文
檢察官助理:祁溪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隨案移送本案證據(jù)目錄、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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