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Z197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20001981********,中山市古鎮(zhèn)人,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古某某**路**巷**號,現(xiàn)住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路**小**幢**樓**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陽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7日,被告人蘇某某駕駛粵T92****號小型轎車沿陽江市江城區(qū)石灣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于當天23時00分許行駛至石灣北路***號門前路段時,碰撞停放在石灣北路路邊粵Q6****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處警過程中,辦案民警發(fā)現(xiàn)被告人蘇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經(jīng)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蘇某某進行檢測,蘇某某的酒精含量為211mg/100ml,遂抽取蘇某某的血液送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26.7mg/100mL。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蘇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蘇某某已承擔支付馮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產(chǎn)生的車輛損壞維修費共人民幣10600元,并賠償馮某某人民幣30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蘇某某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自行到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qū)大隊接受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3、陽公(司)鑒(化)字[2020]614號化驗檢驗報告;4、查獲經(jīng)過;5、被告人身份信息、駕駛證信息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蘇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廣耀
2020年8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陽江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2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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