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信檢二部刑訴〔2020〕Z233號
被告人蘇某某,曾用名蘇阿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921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鄉(xiāng)鎮(zhèn)**房**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6時47分許,被告人蘇某某駕駛粵KZE****號牌小型轎車由信宜市丁堡鎮(zhèn)往信宜市區(qū)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信宜市東鎮(zhèn)鎮(zhèn)十九塘路段時,遇被害人曾某甲駕駛粵K609**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被害人張某某和被害人羅某某駕駛粵K10**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對向行駛,因蘇某某操作不當,致使其駕駛的車輛失控而駛過對向車道碰撞到曾某甲和羅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導致曾某甲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張某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0年5月30日死亡、羅某某受輕傷、三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蘇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蘇某某主動報警和搶救傷者,然后留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到場處置。
另查明,被告人蘇某某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張某某的醫(yī)藥費1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110警情信息表、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等書證;2.證人鄧某某、曾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羅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法醫(y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7.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和1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瑩
檢察官助理:林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蘇某某現在羈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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