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一部刑訴〔2020〕592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321199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徐州市豐縣**街道**村**小區(qū)**號樓**室。被告人蘇某某曾因危險駕駛罪被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經本決定批準逮捕,次日由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害人畢某某,女,歿年13歲。
本案由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1時11分許,被告人蘇某某無證駕車牌號為蘇CH****重型自卸貨車,沿豐縣河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園路路口,在右轉彎過程中,與由南向北正向行駛的駕駛二輪電動車的被害人畢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畢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蘇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畢某某負次要責任。經鑒定,被害人畢某某符合胸腹部損傷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蘇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主動至江蘇省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豐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物證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認定書;
5.豐縣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蘇某某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薇
檢察官助理:李啟銘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羈押在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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