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一部刑訴〔2020〕Z208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811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qū)**鎮(zhèn)**路**號,現(xiàn)?。簭V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號**宿舍**棟**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謝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811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村**號**房,現(xiàn)住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謝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811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街**號,現(xiàn)住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分別于2020年6月2日、6月17日兩次盜竊中國**公司的電話通信電纜,犯罪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1274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20年6月2日,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于在赤坎區(qū)北橋鑫紫荊花園靠近大班路的圍墻附近盜竊通信電纜,并于當日將盜取的通信電纜賣到廢品回收站,后將賣得的錢三人平分。經(jīng)赤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處被盜通信電纜的價格為人民幣5000元。
????二、2020年6月17日,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到文東路政府宿舍小區(qū)盜竊通信電纜,并于當日將盜取的通信電纜賣到廢品回收站,后將賣得的錢三人平分。經(jīng)赤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處被盜通信電纜價格為人民幣77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盜竊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74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對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玥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蘇某某、謝某甲、謝某乙現(xiàn)被羈押在遂溪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