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一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芮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423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住甘肅省景泰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景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9日被甘肅省景泰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景泰縣看守所。2012年8月15日因盜竊被景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11月23日因盜竊被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7日因盜竊被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日因盜竊罪被白銀市白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6年5月17日因盜竊罪被景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7年7月3日因盜竊罪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9年7月10日因盜竊罪被景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芮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甘肅省景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芮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8時許,在甘肅省景泰縣一條山鎮(zhèn)黃河路五木競技網咖,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網人員李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OPPOR9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176元,現(xiàn)該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2、2020年5月2日8時許,在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qū)第二人民醫(yī)院對面戰(zhàn)地網吧,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網人員韋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A3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416元,現(xiàn)該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3、2020年5月3日8時許,在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qū)勝利街超時空網吧,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網人員狄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金色華為nova3e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466元,現(xiàn)該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4、2020年5月5日8時許,在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qū)汽車東站千萬年城堡網吧,被告人芮某某趁上網人員魏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黑色華為榮耀9X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1189元,現(xiàn)該手機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芮某某共實施四次盜竊行為,盜竊總價值224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鑒定聘請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7、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芮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芮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仁勇
檢察官助理:姚瑩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景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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