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辯護人周飛,江蘇曄楷律師事務所律師,15906141826。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31953********,漢族,小學文化,打工人員,住江蘇省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溧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時許,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在溧陽市上興鎮(zhèn)練莊建材廠西側(cè)碼頭,采用切割、吊裝手段竊得被害人顧某某的吊機2臺,并駕船將所盜吊機運至金山橋碼頭處進行銷贓,賣得人民幣1800元后平分,用于生活開銷。經(jīng)溧陽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吊機價值人民幣27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顧某某共計人民幣22.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顧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書證: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 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 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顧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溧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6. 鑒定意見:溧陽市價格認證中心文件。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芮某某、朱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錢鵬
附:
1.被告人芮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江蘇省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江蘇省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告知書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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