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番檢一部刑訴〔2020〕Z696號
被告人蘆某某(均自報),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31984********,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河南省許昌市許昌縣。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蘆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蘆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時許,被告人蘆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在本區(qū)**村**街**號內,因瑣事爭吵繼而打架,致使被害人張某某胸部受傷(傷情為輕傷二級)。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蘆某某在上址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蘆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蘆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蘆某某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金丹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蘆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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