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訴〔2020〕496號
被告人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2197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靖江市**鎮(zhèn)**村**埭**號。被告人蘆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蘆某某經(jīng)營個人獨資企業(yè)靖江市**機械鑄造廠期間,拖欠周某某、申某某、秦某某等20人工資計人民幣300969.6元,并于2019年12月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資。2020年1月15日,靖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被告人蘆某某于5日內(nèi)支付所拖欠的工資,但其仍拒不支付。
被告人蘆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發(fā)后,被告人蘆某某于2020年11月支付上述工人工資計人民幣22769元,剩余工資款計人民幣278200.6元尚未支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資發(fā)放表、工資明細等書證;
2.證人盧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申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蘆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蘆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凌積中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蘆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補充材料十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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