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一部刑訴〔2020〕476號
被告人蘆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蘆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蘆某某在淅川縣荊紫關鎮(zhèn)李營村家中吃飯時飲酒,蘆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帶其妻子蔡某某行至荊紫關鎮(zhèn)丹江大橋橋頭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蘆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02.95/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血醇鑒定報告;3.證人蔡某某的證言;4.到案經過、戶籍證明、身份證明、車輛信息查詢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海燕
?????????????????????????????????檢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5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蘆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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