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城檢一刑訴〔2020〕162號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29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杭州市**店**,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鄉(xiāng)**村,捕前住浙江省杭州市**街道**公寓**棟**單元**樓。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三亞市三亞**養(yǎng)生館因新開業(yè)缺少按摩技師,被害人朱某某通過朋友認識在湖北省石家莊市**養(yǎng)生會所工作的被告人艾某甲(冒用“艾某乙”的身份),艾某甲承諾可以介紹10名按摩技師到三亞**養(yǎng)生館工作。之后,艾某甲以收取每名按摩技師介紹費人民幣1000元、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以及技師機票費用人民幣22000元為由要求轉賬。朱某某通過店內(nèi)財務人員分別于2016年7月12日、7月16日轉賬人民幣37000元到艾某甲指定賬戶(戶名艾某乙、卡號62284806391********)。2016年7月18日,朱某某按照艾某甲提供的航班信息前往三亞市鳳凰機場接機,至當日22時許仍未接到按摩技師,其間艾某甲的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tài)。朱某某與艾某甲所在會所聯(lián)系,會所工作人員稱艾某乙已離職,不知去向。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艾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區(qū)**街道**城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9月5日,艾某甲退還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幣37000元,取得朱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犯罪事實證據(jù):1.書證:報案書、常住人口信息、注銷證明、轉賬截圖、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何某某、黃某某、劉某某、賈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到案經(jīng)過、收據(jù)、諒解書、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艾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虛構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詐騙被害人人民幣37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麗娜
????書?記?員:姚莉娜
???2020年2月20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艾某甲現(xiàn)羈押于三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書證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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