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沙某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兵沙某某墾檢刑檢刑訴〔2021〕1號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9011994********,維吾爾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蘇市**鎮(zhèn)**隊**棟**號,住阿克蘇市**區(qū)**。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當日被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喀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29221994********,維吾爾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新疆溫宿縣**鎮(zhèn)**村**組**號,住阿克蘇市**4區(qū)**。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當日被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銀川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被告人喀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上午,?在**團**連阿某某家中,被告人艾某某幫被害人阿某某加入連隊微信群時發(fā)現(xiàn)需綁定銀行卡。阿某某將其銀行卡及密碼、身份證交給艾某某,艾某某綁定好后,發(fā)現(xiàn)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阿克蘇農(nóng)商銀行卡中有存款,并告知被告人喀某某,二人遂生竊取之念。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31日,?在阿某某家中,被告人喀某某趁無人之機,私自用阿某某手機添加其微信,先后六次通過向昵稱為“KALBiM”的微信轉賬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9000元,后用于個人消費。
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艾某某趁無人之機,?通過向其“亞庫甫江”微信轉賬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2000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
3.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喀比努爾·?圖尼亞孜趁無人之機,通過向昵稱為“KALBiM”的微信轉賬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5000元,用于個人消費。
4.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艾某某趁無人之機,通過向其“亞庫甫江”微信轉賬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2000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
5.2019年1月17日,艾某某將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綁定在其另一使用的昵稱為“b一ahtim”微信賬號,?通過向昵稱為“亞庫甫江”的微信零錢充值、轉賬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10000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
6.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艾某某趁無人之機,?通過向昵稱為“亞庫甫江”的微信零錢充值、轉賬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10000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
7.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艾某某趁無人之機,?通過發(fā)微信紅包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阿某某尾號為8202的農(nóng)商銀行卡中100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2.證人艾某甲證言;3.被害人阿某某陳述;4.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中被告人艾某某盜竊24100元;被告人喀某某盜竊14000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金銀川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司亞娣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喀某某均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證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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