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縣檢公訴刑訴〔2020〕320號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224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經(jīng)商,湖南省**縣人,戶籍所在地溆浦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長沙縣**街道**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湖南省長沙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同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還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舒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縣**街道**國際的自己家中飲酒。當日23時55分左右,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駕駛湘******小型普通客車在長沙縣**街道辦事處由北往南行駛至**派出所前路段時撞到馬路的路邊石上,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舒某某主動報警,民警至現(xiàn)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為161毫克每100毫升。隨后,民警將被告人舒某某帶至**縣**醫(yī)院提取血樣。
經(jīng)長沙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舒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7.2毫克每100毫升。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交通事故認定書、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湖南文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舒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舒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敏輝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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