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5021991********,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安徽省寧國市人,住寧國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被告人黃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寧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寧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20年5月26日釋放。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寧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經(jīng)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寧國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黃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7月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行至寧國市**街道**路**快餐店,采取攀爬手段翻入店內(nèi),趁店內(nèi)無人之際,在收銀臺內(nèi)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500多元。數(shù)日后的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再次行至寧國市**街道**路**快餐店,采取攀爬手段翻入店內(nèi),趁店內(nèi)無人之際,在收銀臺內(nèi)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800多元。
2020年7月1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行至寧國市**街道**路**店,采取攀爬手段翻入店內(nèi),趁店內(nèi)無人之際,在收銀臺內(nèi)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36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戶籍證明等書證;
3.被害人邵某某、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方位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因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部分贓款已發(fā)還、前科、累犯、多次盜竊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寧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陸拾柒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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